修改《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
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1號)相關內容的修改與房地產評估行業相關,評估師資訊(公眾號:imcpvcom)根據修改內容與原文件的對比,現將有關修改內容整理如下。
主要變化內容:
1.省級住建部門不再進行初審:房地產估價師申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和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并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改為向住建部申請注冊。
2.作出決定時間縮短:由原來注冊時間共需約40天縮短為15天內。
3.修改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原文件內容 | 修改內容 |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SPAN> |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或者其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注冊的,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和注銷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和注銷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SPAN>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注冊”。 |
相關信息